一家壽險公司彭姓副總經理,3年前與陳姓女保險業務員去汽車旅館開房間,被老婆抓姦在床,老婆告小三通姦,小三當庭付200萬元和解,老婆再向丈夫提出民事求償500萬,台北地院判彭副總應賠妻子50萬元;可上訴。

小三付200萬和解

彭出庭時表示,事發後妻子屢次傳真到他時任的外商壽險公司宣傳他偷情的事,傳遍業界,使他經營多年的專業聲譽掃地,淪為壽險界笑柄,只好轉換到別家公司工作;此外,陳女付的和解金有一半是他出的,妻子無權再索賠。

不過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彭破壞婚姻中的忠實義務,犯共同侵權,刑案和解時,陳女未表明這200萬元是和彭各出一半,和解協議書也只有陳女和彭妻簽名,認定彭未曾賠償妻子,仍做出賠償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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