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已婚林姓男子3年前與梁姓女子婚外情,被妻子找來徵信社成功抓姦,但林男在法庭上辯稱,當時兩人在浴室全裸是因為「要去大便」,讓台中地院一審判決無罪,惟台中高分院近日二審認為,「若無姦情,孰人能信?」因而改判林男、梁女各6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8萬元。

根據判決書,林男與妻子2010年結婚,但2013年被妻子發現買保險套的發票,以及與梁姓女同事的曖昧簡訊,一個月後便在梁女住處遭抓猴,被發現在浴室內全身赤裸。

林妻提告通姦後,林男向台中地院法官辯稱,他當時與梁女全身赤裸在浴室,是因為「要進去大便」,讓法官認為難以證明兩人有性行為,而以證據不足做出無罪判決。但台中高分院近日認為,綜觀全案情境,「若無姦情,孰人能信?」遂合併林男、梁女各6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,並需各賠償民事賠償金8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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